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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

  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,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、证明材料:
  
  (一)交通肇事方应提交的证件、证明材料:
  

  1、肇事方是法人的,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《居民身份证》;
  
  2、肇事方是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《居民身份证》;
  
  3、肇事方为公民的,应提交本人《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;
  
  4、驾驶员的驾驶执照、车辆的营运许可证明;
  
  5、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交通肇事的责任划分认定书、调解协议书;
  
  6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文本。
  
  (二)受害方应提交的证件、证明材料:
  
  1、申请人的《居民身份证》、《户口簿》;
  
  2、受害人已死亡的,提交死亡证明以及死者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;
  
  3、县级以上医院或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书;
  
  4、为处理交通事故、治疗伤者或安葬死者付出的丧葬费、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等费用的票据和证明;
  
  (三)代理人代为申请的,须提交《授权委托书》和代理人本人《居民身份证》;
  
  (四)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、证明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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